柬埔寨工业园区企业常见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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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工厂土地和厂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
1、土地尽职调查
-土地所有权证检索
-诉讼检索
-抵押登记记载
-买卖不破租赁及例外
-房产税缴纳情况
2、厂房尽职调查
-厂房的建筑证照许可是否齐备
-消防合规证书
二、建筑证照许可的最新要求
在2019年《建筑法》生效之前
-建筑许可证(Construction Permit)
-开工证(Permit to Open Construction Site)
-完工证(Permit to Close Construction Site)
在2019年《建筑法》生效之后(操作上从2022年开始)
--建筑许可证(Construction Permit)
-开工证(Permit to Open Construction Site)
-使用证书(Occupancy Open Certificate)--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
操作上从2022年开始:
-使用证书(Occupancy Open Certificate)签发之前需要土建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结、消防和机电合规证书;
-使用证书需要明确规定建筑的特定使用功能,且变更使用功能需要批准;
-使用证书签发后需要定期过行建筑质量核查(工业建筑每5年核查,住宅和宿舍每10年核查,消防结构每2年核算,危险建筑逐年核查)。
-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因为土地所有权或者承租权发生变动时,需要在省国土建设局变更使用证书上登记的建筑所有权人);
待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建筑所有权转让而进行所有权证书主体变更是是否会带来印花税问题?
-使用证书是否构成建筑物的法定权属证明?
三、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工的选择
柬埔寨法律中没有专属私管辖的规定,可供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一般包括:
-柬埔寨有权法院的民事诉讼流程(专门的商业法院即将设立)
-柬埔寨法院体系为三级三审制度(相比中国的四级两审制度):省市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四个),最高法院;
-民事刑事交叉流程;
-在柬埔寨国家商业仲裁中心(NCAC)仲裁;
-在中国大陆进行仲裁(若双方均为中资企业);
-在香港、新加坡或其它境外法域进行仲裁;
柬埔寨于1960年加入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
仲裁不排斥柬埔寨法院对特定交道进行促使的权力。
1、土地尽职调查
-土地所有权证检索
-诉讼检索
-抵押登记记载
-买卖不破租赁及例外
-房产税缴纳情况
2、厂房尽职调查
-厂房的建筑证照许可是否齐备
-消防合规证书
二、建筑证照许可的最新要求
在2019年《建筑法》生效之前
-建筑许可证(Construction Permit)
-开工证(Permit to Open Construction Site)
-完工证(Permit to Close Construction Site)
在2019年《建筑法》生效之后(操作上从2022年开始)
--建筑许可证(Construction Permit)
-开工证(Permit to Open Construction Site)
-使用证书(Occupancy Open Certificate)--并非简单的名称变更
操作上从2022年开始:
-使用证书(Occupancy Open Certificate)签发之前需要土建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结、消防和机电合规证书;
-使用证书需要明确规定建筑的特定使用功能,且变更使用功能需要批准;
-使用证书签发后需要定期过行建筑质量核查(工业建筑每5年核查,住宅和宿舍每10年核查,消防结构每2年核算,危险建筑逐年核查)。
-建筑物所有权转让(因为土地所有权或者承租权发生变动时,需要在省国土建设局变更使用证书上登记的建筑所有权人);
待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建筑所有权转让而进行所有权证书主体变更是是否会带来印花税问题?
-使用证书是否构成建筑物的法定权属证明?
三、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工的选择
柬埔寨法律中没有专属私管辖的规定,可供选择的争端解决方式一般包括:
-柬埔寨有权法院的民事诉讼流程(专门的商业法院即将设立)
-柬埔寨法院体系为三级三审制度(相比中国的四级两审制度):省市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四个),最高法院;
-民事刑事交叉流程;
-在柬埔寨国家商业仲裁中心(NCAC)仲裁;
-在中国大陆进行仲裁(若双方均为中资企业);
-在香港、新加坡或其它境外法域进行仲裁;
柬埔寨于1960年加入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成员国;
仲裁不排斥柬埔寨法院对特定交道进行促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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